天全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健康权抗诉再审案件
发布时间:2016-02-03 11:03:05 点击量: 1276
近日,天全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由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天全法院再审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马某系天全某中学一名藏族学生,2012年10月22日在上体育课进行急行跳远跳沙坑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中段骨折”,马某与学校因赔偿费用意见不一发生纠纷,马某起诉至天全法院要求天全某中学赔偿相关费用102575.28元。该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天全某中学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某各项费用共计17460.8元。该判决生效后,马某申请再审,该院经过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马某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指定天全法院再审。该院受理此案后,通过阅卷对原审情况进行了认真研阅,组织合议庭人员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进行仔细分析,并经过庭审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开展调查举证、质证、认证等,在庭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后,考虑判决该案能实现法律效果但不一定能实现社会效果,也不利于纠纷的实际解决,合议庭又分别采取背靠背、面对面得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原告家属讲明诉讼存在的风险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其诉讼请求中不合理的部分,以及损害也有自身原因造成自己也应承担责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明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做好被告的工作,考虑原告受伤致残、民族感情等原因,尽可能多补偿原告。双方当事人经过合议庭阐明利害关系,分析案件利弊,最终自愿达成协议,由天全县某中学一次性给予马某经济补偿金3万元,并当场履行。
(天全法院 苏宝淋)
马某系天全某中学一名藏族学生,2012年10月22日在上体育课进行急行跳远跳沙坑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中段骨折”,马某与学校因赔偿费用意见不一发生纠纷,马某起诉至天全法院要求天全某中学赔偿相关费用102575.28元。该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天全某中学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某各项费用共计17460.8元。该判决生效后,马某申请再审,该院经过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马某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指定天全法院再审。该院受理此案后,通过阅卷对原审情况进行了认真研阅,组织合议庭人员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进行仔细分析,并经过庭审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开展调查举证、质证、认证等,在庭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后,考虑判决该案能实现法律效果但不一定能实现社会效果,也不利于纠纷的实际解决,合议庭又分别采取背靠背、面对面得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原告家属讲明诉讼存在的风险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其诉讼请求中不合理的部分,以及损害也有自身原因造成自己也应承担责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明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做好被告的工作,考虑原告受伤致残、民族感情等原因,尽可能多补偿原告。双方当事人经过合议庭阐明利害关系,分析案件利弊,最终自愿达成协议,由天全县某中学一次性给予马某经济补偿金3万元,并当场履行。
(天全法院 苏宝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