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树作抓 | 示范法院创建】赡养案件巡回审 普法宣传入人心
发布时间:2022-03-31 16:59:06 点击量: 2981
近日,天全县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受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采用巡回审理的方式到当地村委会进行审理。村组干部、村民等50余人参与旁听。 案情回顾 原告吴某兰生育了4个子女,长女现已去世。因年纪较大,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仅有每月100元高龄补贴。其剩余的3个儿子长子代某文、次子代某洪、三子代某强因当初分家时产生矛盾几乎不相往来,其中代某文对原告意见颇大。现今原告需要赡养,经村委会与三被告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医疗费用凭票据均摊。
庭前准备
因考虑到原告吴某兰已年逾古稀且腿脚不便,原被告也经村委会调解不成,对村风、民风产生了不良影响,承办法官在与当地村委会沟通后,决定在当地村委会巡回审理本案,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消除因本案产生的不良影响,助力当地形成和谐家风。
庭审现场
庭审中,原告吴某兰、被告代某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蓉(代某文妻子)、代某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某强因疫情在外地未能到庭。原告吴某兰就自己的生活问题进行了叙述,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明确告知各被告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被告代某文、代某洪均表示老人应该供养,但就如何供养产生了分歧。因被告代某强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下一步本院将依法判决。
庭后普法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就本案赡养问题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各被告及旁听村民详尽解释了相关法律。赡养老人既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见,赡养老人除去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应在精神上慰藉和关注老人的特殊需要。解决好赡养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希望每一个子女都主动承担起责任和义务,让每一个老人的晚年都能幸福安康。
天全县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不断加强赡养纠纷等案件的巡回审理力度,利用巡回审理的优势,将普法教育送到群众家门口,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推进全民知法、全民懂法,从源头上减少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