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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花开·普法在线】诉前鉴定,助力审判加“诉”度

发布时间:2023-10-24 09:01:21 点击量: 760

诉前调解过程中开展委托鉴定工作,对于促使更多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具有积极意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切实把“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的具体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共20条,自2023年8月1日施行,《规程》对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作出了规定,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为诉源治理、高效解决纠纷和司法公正发挥重要作用。

天全县法院积极主动推行《工作规程》在诉前调解中的实际运用,进一步延伸司法服务,将司法鉴定由“诉中”前移至“诉前”,充分激发调解活力,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为纠纷化解提速增效,最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合法、合理的司法诉求。

诉前鉴定知多少?

“诉前鉴定”,大家理解的字面意思是:诉讼前的鉴定程序。但对于具体是什么、怎么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大家可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详细了解一下。

一、诉前鉴定是什么?

诉前鉴定指的是在诉前调解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发起的司法鉴定。

二、诉前鉴定适用条件?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诉前鉴定由谁申请? 

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四、适用诉前鉴定的案件范围? 

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责任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五、不适用诉前鉴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一)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六、诉前鉴定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     

(一)申请人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 

(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

(五)其他导致诉前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