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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汉”双语齐上阵 “石榴籽”巧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23-03-08 09:05:47 点击量: 2394

3月8日,天全县法院“石榴籽”调解室成功化解一起涉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也是自2022年5月17日“石榴籽”调解室成立以来调解成功的第101起案件。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6日,多某(藏族)驾驶川V0887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18线从泸定县方向往天全县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18线2722公里900米处时,与对向由杨某某驾驶的川V1686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天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多某负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某赓即被送往天全县中医医院治疗,共计住院49天。后经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    

调解经过:因多某为藏族同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车辆处于脱保期,保险公司拒赔,当事人双方又因为语言不通等问题,该事故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天全县法院“石榴籽”调解室接收到上述案件后,指派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的法院调解员和精通藏语且了解民族风俗的藏族调解员共同调解此案,并提前核算杨某某损失,制定初步的调解方案。调解过程中,“石榴籽”调解室两名调解员通过“藏语+汉语”隔空远程调解的方式,耐心听取双方调解意见,围绕赔偿金额、支付期限等进行充分沟通,并分析各方利弊,最大化平衡双方利益。最终通过调解员不厌其烦的反复沟通和释法明理,多某和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多某赔付原告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共计140000.00元。此款于2023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杨某某500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35000.00元,2025年10月31日前付清最后的35000.00元。如被告多某未按前述任意一期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杨某某可按实际未支付金额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下一步,天全县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总书记“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的民族团结重要讲话为指引,充分发挥“石榴籽”调解室调解职能和品牌效应,全力维护各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