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人民法院“四举措”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
发布时间:2017-05-17 11:56:06 点击量: 1110
为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抓好任务落实,天全县法院锐意进取,准确把握政策,突出改革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凝聚改革共识,有计划、有步骤协同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一是制定各项制度,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有序进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天全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实施细则(试行)》、《天全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天全县人民法院人员分类定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天全县人民法院关于人员分类管理的通知》、《天全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天全县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天全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发规定(试行)》、《天全县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审判长权力清单的规定(试行)等7个改革文件的通知》。
二是坚持权责统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团队建设,完善审判团队分案机制、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立科学的审判团队业绩评价机制,定期对审判团队运行情况做出科学评价,落实奖惩措施。规范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转变院长、庭长职能定位,推进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科学把握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的关系,把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督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设定违法审判责任,把故意枉法、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与一般性工作失误导致的案件瑕疵区分开,保护法官办案积极性。
三是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积极稳妥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严格法官入额遴选标准,法官员额岗位限定在直接行使审判权的岗位,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直接办理案件,完成所在岗位一定数量的审判工作量,未完成审判任务的,退出法官员额。领导干部入额也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参加遴选。充分调动未入额法官工作积极性,过渡期内保留未入额法官的原法官职务和待遇不变,可协助员额法官办案。
四是进一步探索案件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官业绩的综合考评;依托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让司法权能够更加公正、高效、规范行使。
(天全县法院 刘潇)
一是制定各项制度,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有序进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天全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实施细则(试行)》、《天全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天全县人民法院人员分类定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天全县人民法院关于人员分类管理的通知》、《天全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天全县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天全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发规定(试行)》、《天全县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审判长权力清单的规定(试行)等7个改革文件的通知》。
二是坚持权责统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团队建设,完善审判团队分案机制、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立科学的审判团队业绩评价机制,定期对审判团队运行情况做出科学评价,落实奖惩措施。规范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转变院长、庭长职能定位,推进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科学把握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的关系,把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督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设定违法审判责任,把故意枉法、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与一般性工作失误导致的案件瑕疵区分开,保护法官办案积极性。
三是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积极稳妥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严格法官入额遴选标准,法官员额岗位限定在直接行使审判权的岗位,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直接办理案件,完成所在岗位一定数量的审判工作量,未完成审判任务的,退出法官员额。领导干部入额也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参加遴选。充分调动未入额法官工作积极性,过渡期内保留未入额法官的原法官职务和待遇不变,可协助员额法官办案。
四是进一步探索案件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官业绩的综合考评;依托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让司法权能够更加公正、高效、规范行使。
(天全县法院 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