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1-20 14:00:26 点击量: 1447

近日,天全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双方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表示将会继续保持合作伙伴关系。原告方为表达感激之情,向该院送上一面印有“公正执法、尽心尽职”的锦旗。
2012年12月13日,张某某以天全县星隆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隆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济南市鹏程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鹏程公司支付价款,被告供应单价(含税)为11100元/吨的553#金属硅及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鹏程公司向张某某累计付款133万余元,而张某某在供货39吨后即中止了供货,鹏程公司向其多次催促补足剩余81.09吨货物,但仍没有得到答复。2013年8月20日鹏程公司到天全县法院正式立案起诉,该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星隆公司和被告张某某继续转移标的物553#金属硅81.09吨并赔偿原告因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0元。
该案进入执行后办案干警立即前往星隆公司,采取调查、查账等一系列措施了解情况,并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起初双方矛盾尖锐,分歧较大,办案干警对双方反复耐心劝导,多方协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称赞。鹏程公司代表感激地说:“天全法院帮助我们解决了这件事,让我们看到了天全县良好的法治投资环境以及对外来企业利益的有力保障,干警良好的作风和雷厉风行的办案能力,让我们放心!”
(天全县法院 陈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