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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力调解显温度 当庭支付解心结

发布时间:2023-03-13 08:37:21 点击量: 2129

近日,天全县人民法院在诉前成功调解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民事部分赔偿案,侵权人当庭支付赔偿款58万元,以高效的司法服务促进案结事了。

简要案情:2023年1月1日00时40分许,张某醉酒后超速驾驶川TUS5XX小型轿车从天全方向往雅安方向沿318国道行驶,行驶至318国道2689km+950m(天全县始阳镇凤阳大道泰来超市外交叉路口)处,与同向右前方由死者高某某驾驶正在实施左转弯的川T1327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高某某受伤后经天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川TUS5XX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高某某新年伊始突遭车祸离世,给家属带来巨大的悲痛,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某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进行民事赔偿。

调解经过:调解人员结合本案案情,本着“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对案件展开调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从案件事实入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经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的劝解,高某某家属同意“松口”,张某也不再“执拗”,双方一致同意由张某一次性赔付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了结此案。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人员的监督下一同到天全县农商银行,通过银行柜台转账的方式支付赔偿款58万元。张某积极赔付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取得高某某家属的谅解,并为其出具了《谅解书》。至此,该起交通事故民事部分的纠纷得以顺利化解。调解人员充分融合法理与情理,不仅让原、告双方打开心结,也让各方看到了法院调解人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决心、专心和用心,赢得原、被告双方的一致赞誉。

下一步,天全县法院将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意识,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深化诉调对接,以诉前化解为手段,从便于群众的角度出发,努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将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