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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千万余元,19人获刑--天全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大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08-30 15:31:37 点击量: 2282

2022年8月30日,天全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被告人方某力等19人被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犯罪网络活动罪一案,本着严宽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主观恶性、违法所得、认罪态度等因素,被告人方某力等1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判决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一百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方某力、罗某峰、冯某富、周某艳、马某红明知方某(在逃)在境外从事为信息网络犯罪接收转移资金的“跑分”活动情况下,受方某指使在贵州省大量收购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号、操作转账、对供卡人员实施监督并指使其转移卡内资金。

被告人罗某峰发展魏某参与“跑分”,对接收转移资金予以截图和记账。 被告人董某、黄某、刘某、陈某等十三人明知方某力、罗某峰、冯某富、周某艳、马某红等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银行卡、U盾、微信等支付结算工具,共计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一千余万元。

2021年9月,陈某发现其已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帐户内有陆丰市某公司转入的18万元资金,遂与被告人黄某、刘某商量,决定占为己有,将帐户内的资金17.99万元取出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力、罗某峰、周某艳、马某红、冯某富、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转移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刘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走银行卡中他人资金,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董某、黄某、刘某等十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工具,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天全法院坚决贯彻“五强化”,确保打好“反电诈”歼灭战,铁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下一步,天全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打击电信网络犯罪,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继续坚持综合治理为先,发挥基层法院前沿关口优势,广泛深入群众,着力铲除犯罪土壤,充分运用各项措施,助力构建一体化防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