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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社会秩序聚众斗殴,11人受惩处

发布时间:2015-03-11 17:16:25 点击量: 1901

  2015年3月10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伟、杨俊超等11名被告人聚众斗殴一案,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2月18日晚,被告人杨俊超、舒博等人在天全县城厢镇某烧烤店内与杨平、赵军(均另案)等人因琐事发生打斗。后李伟、杨俊超先后邀约林俊杰等多人与对方所邀约的人员持钢管、木棒、刀等模具在烧烤店外,数十人相互斗殴,致二人轻伤。后李伟、杨俊超等人前往对方宋某、杨某经营 “左岸咖啡”欲实施报复,因宋、杨不在,便对“左岸咖啡”进行打砸,又邀约近百人准备与对方继续斗殴未果。

  2012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李伟经过天全音乐广场附近时,发现其朋友在与被害人周某某、梁某某发生纠纷,在未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上前参与殴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林俊杰于2012年8月3日晚酒后在天全县城十字街口持刀无故将罗某刺成轻伤。案发后,4人投案自首,7人被抓获归案。

  天全县人民法院认为,杨俊超、李伟、林俊杰等11名人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二人轻伤,构成聚众斗殴罪;李伟、林俊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对其中9名被告人判处1年8个月至5年4个月徒刑,2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宣判后,李伟、杨俊超等8人不服,提出上诉。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杨俊超等11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并至二人轻伤,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李伟、林俊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受伤,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故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开江、伍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