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抗震救灾中的天全法院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3-05-29 08:45:43 点击量: 1258
“4.20”强烈地震至今,仅一月时间,天全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83起,造成31人受伤、86台车辆受损。面对强地震的特殊时期和复杂的运输环境,为了维护抗震救灾、过渡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良好秩序,维护灾民和藏族同胞的合法权益,天全法院民事审判庭充分发挥审判调解职能,搭建藏汉民族友谊“和谐桥”。
以“三个至上”为统领架起藏、汉民族友谊“和谐桥”
面对大幅增长的案件数,审判实践中,天全法院民事审判庭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克服案多人少、人员年龄大、审判力量紧缺的困难,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每一起纠纷。
案件分析总结至上,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开展调研,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和经验做法进行了细致分析和总结,并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加强涉藏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力度和降低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合理化建议。
联络沟通至上,携手化解涉藏纠纷。建议甘孜州运输协会派出具有一定资历的人员到天全县始阳镇设立办事处,负责协调、协助处理涉藏纠纷和涉藏车辆管理及天全的车辆在甘孜州境内发生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避免遇到涉藏纠纷就动用大规模的维稳资源,尽量将不稳定因素控制在矛盾发生之前。并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理论水平能力强、政治觉悟高、精通民族语言的藏族同胞为人民调解员,设立交通事故诉调中心,协助调解涉藏纠纷案件。
调解至上,为藏、汉民族友谊架起“和谐桥”。主动开展对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调解业务技能的指导,增强与交警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甘孜州运输协会和交通事故多发地的乡、镇、企业的协调沟通,积极构筑大调解机制,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妥善处理案件,维护和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增强民族友谊。
认真分析涉藏交通事故案件调处难度采取四项措施维护“和谐桥”
涉藏案件的前期调解工作可谓举步维艰:事故双方的敌对情绪格外强烈,容易发生言语甚至肢体冲突;藏区车辆基本上都是无牌照车,没有任何保险;藏族同胞经济困难,没有可执行的财物。对此,该院民事审判庭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明事理,向事故双方出具交警部门的现场勘察结果,让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明白事故责任;促沟通,让肇事司机表达对死者的尊敬和悲痛,使事故双方互谅互让,挣脱固有的思维模式和成见;晓法理,专门针对藏区无牌车制作了法律小手册,详细解释了机动车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以及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必须自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施救助,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对履行能力确实不足的涉藏案件中的受害方给予专项司法救助。
让震后的每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成为加固“和谐桥”的“石墩”
“4.20”地震发生后,民事审判庭全体干警在院党组的同意安排部署下,全力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宣传、疏导和服务工作;在临时工作棚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群众的恐慌情绪;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帐篷法庭如期开庭,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20”地震后,共审结了57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其中涉藏案件12件,除2件判决结案外其余10件均调解后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执行标的121万余元。
4月23日,数十名身着藏族寺庙服装的僧人在活佛的带领下,来到法院要求履行已达成的赔偿协议。同行的僧人称:如不付钱,就邀约百余藏族同胞到天全在当事人家吃、住,直至拿到钱为止。负责来访接待的民庭女法官李久平询问得知:2013年4月5日天全藉驾驶员高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李某某)在甘孜州泸定县境内与甘孜州新龙籍驾驶员登孜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挂,造成一名白玉县亚青寺僧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和两名乘车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泸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在事故发生地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眼看赔偿款给付期限已到,肇事方以保险公司不能按双方已达成的赔偿协议理赔而自己又无能力赔偿为由,拒绝按协议履行。受害方得知肇事方拒绝履行协议后,便来到天全法院要求法院主持公道。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维护社会稳定是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该院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组立即开展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案情向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于当日组织双方在帐篷法庭协商调解。经过调解,藏族同胞同意肇事方先预付两万元赔偿款后,返回甘孜州白玉县、新龙县收集提供诉讼证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5月13日,死者(僧人)之子和藏族驾驶员分别立案起诉肇事驾驶员、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各种费用共计52.57万元。法院受理后,采用简易程序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在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赔上产生较大分歧。承办法官及时与保险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案情,争取支持和配合,最终该主管部门明确答复以法院判决为准。最后,双方在互让互谅中达成协议,肇事方当庭一次性赔偿藏族驾驶员12.1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死者之子39.65万元。该庭妥善化解了这起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影响民族团结的案件,维护了民族团结,加固了藏汉“和谐桥”。
(天全法院 徐新元)
以“三个至上”为统领架起藏、汉民族友谊“和谐桥”
面对大幅增长的案件数,审判实践中,天全法院民事审判庭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克服案多人少、人员年龄大、审判力量紧缺的困难,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每一起纠纷。
案件分析总结至上,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开展调研,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和经验做法进行了细致分析和总结,并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加强涉藏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力度和降低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合理化建议。
联络沟通至上,携手化解涉藏纠纷。建议甘孜州运输协会派出具有一定资历的人员到天全县始阳镇设立办事处,负责协调、协助处理涉藏纠纷和涉藏车辆管理及天全的车辆在甘孜州境内发生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避免遇到涉藏纠纷就动用大规模的维稳资源,尽量将不稳定因素控制在矛盾发生之前。并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理论水平能力强、政治觉悟高、精通民族语言的藏族同胞为人民调解员,设立交通事故诉调中心,协助调解涉藏纠纷案件。
调解至上,为藏、汉民族友谊架起“和谐桥”。主动开展对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调解业务技能的指导,增强与交警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甘孜州运输协会和交通事故多发地的乡、镇、企业的协调沟通,积极构筑大调解机制,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妥善处理案件,维护和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增强民族友谊。
认真分析涉藏交通事故案件调处难度采取四项措施维护“和谐桥”
涉藏案件的前期调解工作可谓举步维艰:事故双方的敌对情绪格外强烈,容易发生言语甚至肢体冲突;藏区车辆基本上都是无牌照车,没有任何保险;藏族同胞经济困难,没有可执行的财物。对此,该院民事审判庭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明事理,向事故双方出具交警部门的现场勘察结果,让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明白事故责任;促沟通,让肇事司机表达对死者的尊敬和悲痛,使事故双方互谅互让,挣脱固有的思维模式和成见;晓法理,专门针对藏区无牌车制作了法律小手册,详细解释了机动车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以及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必须自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施救助,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对履行能力确实不足的涉藏案件中的受害方给予专项司法救助。
让震后的每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成为加固“和谐桥”的“石墩”
“4.20”地震发生后,民事审判庭全体干警在院党组的同意安排部署下,全力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宣传、疏导和服务工作;在临时工作棚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群众的恐慌情绪;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帐篷法庭如期开庭,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20”地震后,共审结了57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其中涉藏案件12件,除2件判决结案外其余10件均调解后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执行标的121万余元。
4月23日,数十名身着藏族寺庙服装的僧人在活佛的带领下,来到法院要求履行已达成的赔偿协议。同行的僧人称:如不付钱,就邀约百余藏族同胞到天全在当事人家吃、住,直至拿到钱为止。负责来访接待的民庭女法官李久平询问得知:2013年4月5日天全藉驾驶员高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李某某)在甘孜州泸定县境内与甘孜州新龙籍驾驶员登孜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挂,造成一名白玉县亚青寺僧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和两名乘车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泸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在事故发生地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眼看赔偿款给付期限已到,肇事方以保险公司不能按双方已达成的赔偿协议理赔而自己又无能力赔偿为由,拒绝按协议履行。受害方得知肇事方拒绝履行协议后,便来到天全法院要求法院主持公道。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维护社会稳定是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该院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组立即开展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案情向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于当日组织双方在帐篷法庭协商调解。经过调解,藏族同胞同意肇事方先预付两万元赔偿款后,返回甘孜州白玉县、新龙县收集提供诉讼证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5月13日,死者(僧人)之子和藏族驾驶员分别立案起诉肇事驾驶员、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各种费用共计52.57万元。法院受理后,采用简易程序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在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赔上产生较大分歧。承办法官及时与保险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案情,争取支持和配合,最终该主管部门明确答复以法院判决为准。最后,双方在互让互谅中达成协议,肇事方当庭一次性赔偿藏族驾驶员12.1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死者之子39.65万元。该庭妥善化解了这起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影响民族团结的案件,维护了民族团结,加固了藏汉“和谐桥”。
(天全法院 徐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