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位母亲起诉离婚,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5-08 08:35:25 点击量: 678
近日,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原告高某某支付被告李某某经济补偿30000元。
庭 审 查 明
1995年,高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高某某生育一子一女,长子李某甲出生于1996年,次女李某乙出生于2002年。高某某自2005年外出务工后,常年在外不归,当时李某甲10岁,李某乙4岁,靠李某某一人抚养。
2024年,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某离婚。诉讼中,李某某提出,高某某常年在外不归,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意与高某某离婚,但因为多年来自己为抚育子女付出了更多,高某某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
庭审中,李某甲、李某乙出庭陈述母亲高某某在他们幼年时离家,常年不归,多年来是父亲李某某一人抚养两人长大,未尽到对他们的教养责任。
判 决 结 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在子女未成年期间常年在外不归,李某某在抚育子女上负担了较多的义务,现双方自愿离婚,高某某应当支付李某某经济补偿。双方就经济补偿的金额无法达成协议,天全县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李某某在子女教育抚养方面的付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判决高某某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
无论夫妻关系如何,一方都不得以逃离家庭,漠视未成年子女的方式,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教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就是以经济为杠杆,督促夫妻双方在子女抚育上尽心尽职的一项法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天全县法院也同步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阶段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依托真实案例向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传播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法律知识,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