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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影响恶劣的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1-12-12 09:44:04 点击量: 1982

  2011年1月7日下午15时,天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锅魁”老板故意伤害未成年人雇工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查,201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同儿子张某及妻子荆某某从山西老家到四川天全县城经营“帅哥”锅魁店,并带被害人同乡马某某(男,18岁)和许某某(男,仅13岁)来天全帮工。要求马、许二人凌晨二、三点钟或凌晨四、五点钟便起床干活,做锅魁然后用三轮车外出流动销售,中午12时回店吃饭后继续做锅魁,下午15时马、许二人又将做好的锅魁拉出去销售,到晚上19时回店。期间,张某某、张某经常以未完成锅盔销售任务或者没有按时回店为由,用螺纹钢、钢管、电线、擀面杖等工具殴打马某某、许某某。案发前几天下午六时许,因马某某太累,在卖锅魁途中公路边休息,被张某等人发现后带回店后用螺纹钢、雨伞把、擀面杖等工具殴打马某某,致马某某重伤全身软组织挫伤致挤压综合症(全身大面积瘀青致急性肾衰竭),并致许某某轻伤,后被他人发现举报而案发。马某某后经天全县委、县政府全力组织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天全法院调解,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院认为,二被告人长期殴打二被害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遂以故意伤害罪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