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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及管理机制研究——以S省Y市T县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结构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2-03 10:03:04 点击量: 9163

  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  王钰 李可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作者简介:

  王钰,女,1975年生,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联系电话:18783501140,办公电话:13398409412,E-mail: 649785945@qq.com。

  李可新,女,1996年生,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5984525536,办公电话:0835-7227111,E-mail:971637263@qq.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王钰  李可新        日期:2019年8月10日

  编号:   

  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及管理机制研究

  ——以S省Y市T县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结构为视角

  论文提要:

  在社会化分工愈加精细的今天,为法官配备更加优质的人员和结构,并进行有效管理是实现案件高效审判的重要举措。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根据当前司法实践及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入额法官名额基本固定,从事审判的员额法官数量减少,部分原来的法官不得不转为法官助理,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需要调整、明确,以适应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任务及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的需求。因此,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和管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S省Y市T县基层法院为研究样本,也可能是全国大多数基层法院都面临的相同情况,调研剖析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及管理机制,提出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模式及管理机制的建议,不仅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尽管针对此方面的模式和机制已在全国各地推行,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一方面的研究仍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需要进一步通过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加以丰富和完善。(全文共10076字)

  关键词:审判辅助人员  配备模式  管理机制

  主要创新观点:

  1.实证研究数据资料新。通过对S省Y市T县人民法院2019度的在编人员情况和审判团队组织结构进行实证研究,深入分析其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和管理机制的现状,研究归纳出S省Y市T县人民法院存在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不科学,管理混乱等问题。

  2.与国外进行了充分的比较研究。通过与英美法系的法官助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的对比研究,发现我国存在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机制不成熟,配备不科学等问题,让我们更好的认清自身的基本情况,为后期提出合理建议提供参考借鉴。

  3.提出了以案配员,适当扩大基层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额的新观点。本论文通过对S省Y市T县人民法院的自身情况,以及我国和发达国家的对比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发现一个办案高效的审判团队应该有一个稳定的人员架构,因此可实行以审判团队办案任务数及难易程度,权衡工作量后来配备辅助人员数额,适当调整法院内部审判结构,尽量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助理调剂到审判团队,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的名额,从而保证法官能有充分的精力处理更多案件,提高审判质效。

  以下正文:

  引   言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总蓝图、施工图。我们一定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一步一个脚印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真正把美好蓝图变为生动现实。2018年7月24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广东深圳召开,这是党的十九大后政法系统召开的第一次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也是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会议明确提出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高效、更贴心的司法服务。2019年《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提出,“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人民法院综合业务部门人员交流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审判辅助人员培训考核、培养选拔等机制,建设专业化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根据人民法院职能特点,结合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岗位交流机制,拓展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1)

  由此可见,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积极探索组织科学化、运行高效化、履职专业化、保障现代化“四条路径”,已成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现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S省Y市T县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结构和现状为切入,在比较和借鉴国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模式和管理机制进行研究,希望能够管中窥豹,抛砖引玉。

  一、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和管理现状分析

  (一)人员配备比例失调

  S省Y市T县地处川藏交界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方财政困难。古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司法改革前,因受财政及编制的限制,S省Y市T县法院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按1:1的搭配比例亦难以做到,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20人,而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共5人。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式推进后,目前S省Y市T县法院在编51人,编外聘用制书记员17人,共计68人:其中员额法官15人,行政管理人员7人,审判辅助人员29人(其中法官助理21名、司法警察8名),而29名审判辅助人员中有26名人员在行政、综合及执行部门工作,仅3人在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审判辅助工作,而审判业务部门配备的审判辅助人员多为编外聘用制书记员,具体人员分布情况详见图一。配备比例失调,配备不科学,这不仅使审判辅助工作难以高质量完成,影响案件的质效,同时也严重阻碍了员额法官后备人才的储备和培养,让法院“审判队伍断层现象”难以改善。

  图一、S省Y市T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人员分布情况

  (二)工作职责难以明确

  基层审判辅助人员混岗现象普遍,成为了构筑司法城墙的板砖,哪儿需要就往哪儿搬。从S省Y市T县法院各个审判业务庭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布可以看出,有些审判庭(团队)根本没有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这里统计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人数,是按照2019年六月底确定的身份统计的,其中书记员均为编制外聘用制书记员。审判辅助人员从事行政、综合事务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身份与职能分工难以统一。虽然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有着明确的分工,但从S省Y市T县法院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完全没有实现各司其职。即使各审判团队内部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也难以做到分工明确,对内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不分,交叉混用,对外他们不仅要做审判辅助的所有工作,还要从事行政及内勤工作。

  (三)人员管理混乱分散

  S省Y市T县法院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编制内审判辅助人员29人,编外聘用制书记员17人,共计46人,其中政治处、办公室等后勤综合部门5人;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等审判综合部门10人;执行局、法警大队共18人;各审判业务部门13人。这些人员由各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导致管理相对分散、不够规范,考核相对混乱、多流于形式。

 

  注:后勤综合部门包括综合办公室、政治处(督察室)等部门;审判综合部门包括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部门包括执行局、法警大队。

  (四)专业技能,难以保障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S省Y市T县人民法院将大量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理论基础的法官助理安排在后勤及审判综合部门后,只能通过聘用编外书记员来应对审判辅助工作。根据《Y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核定2018年度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的通知》核定T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17名,从该院招录的书记员个人学历和工作经验、能力来看,大部分书记员均系非法律专业,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缺失,且无相关工作实践经验,进入工作状态周期长,工作积极性不高。究其原由,主要因为该部分聘用人员进入法院工作后,身份意识负担重,认为自己是法院自主招聘的,没有进入体制的可能,在个人进步和政治前途上前景黯淡,于是安于现状,工作散漫,他们更多关心自己的经济收入等自身利益。目前,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仍然处于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工资1680元/月,难以支持日常开销。然而,T县人民法院对于聘用制人员的调动积极性的手段并不多。受体制限制,法院无法将骨干聘用人员转为正式干警,也因缺乏财政保障和收入激励机制,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作缺乏可持续性,对法官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使得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缺乏基础性保障。

  二、与美国法院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情况和管理机制的比较与思考

  以美国为例,早在19世纪后半叶,美国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剧增,为了缓解压力,最高法院大法官开始雇用助理。经过一个多世纪的草创、转型、发展和定型四个阶段,法官助理已成为美国一项比较成熟的司法制度。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具备专门的法官助理制度

  在美国,由于法官地位崇高、待遇优厚,法官职位也就成了法律从业者的毕生追求,为了保证法官的质量和尊崇地位,美国法官职位的数量相当少,为了让法官专注审判,美国设立了法官助理制度,美国国会也多次规定各地方法院法官都应配备法官助理,对于职级高、办案多的法官可以配备五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首先必须获得职业法学博士学位,每年各级法院的法官们根据自己的需要,从各个法学院的法学博士毕业生中挑选法官助理,然而法官助理并不是法院永久雇佣的工作人员,而是由法官个人录用的助手,阀杆助理并不做法庭记录工作,法庭记录工作有专门的打字员完成,法官助理通常也不做一些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对其工作职责有明确的说明。

  而相比美国,我们则缺乏专门的法官助理制度,在招录法官助理人员时,只对其是否进行司法考试进行限制,而缺乏对招录人员的经验和职业道德的考量,同时也没有规范的培训,导致法官助理在开始工作中,不能切实减少法官的工作任务,影响办案的高效性。

  (二)以法官为中心审判辅助人员阵容庞大

  在美国,法官开展司法工作,都有一定数量、层次分明的审判辅助人员从中协助,以便使法官能够集中精力专注案件审判的核心工作,使审判工作和法官始终处于法院的最核心地位,不断突出以审判为第一要务,以法官为中心的主体地位。除法官以外,法院体系中存在一个庞大的审判辅助人员群体。往往一个法院内的法官只有全院人数的25%-30%,审判辅助人员却是法官人数的好几倍。从1919年美国国会立法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配备两名助理起,到后来的每名大法官可以配备3至4名法官助理,甚至如今每名大法官可以配备5名法官助理,2名行政助理,其结构呈现的是金字塔式的正三角形。

  而我国法官人数与被赋予司法辅助人员身份的人数比例约为1:1.5,但实际协助法官办案的司法辅助人员比例不足1:1,呈现的是倒金字塔结构。

  (三)法官助理遴选程序简单,但门槛较高,管理严格

  美国法院对法官助理的遴选程序表面上看起来并不复杂,由大法官或他的助理从众多的推荐信和求职信中选出候选名单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因法官而异,比较随意,有的大法官甚至没有面试环节或委托其他法官代为面试。但是,要想成为法官助理难度极大,门槛较高,而且竞争激烈。大法官们在选择助理人选时首先要考虑其毕业的学校及其在校表现,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助理几乎清一色来自美国最著名的法学院;其次,性别、少数族裔也是其考虑的另一因素,在美国,女性和有色人种很难进入法官助理的序列;另外,助理的政治意识形态也是大法官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公共场所,为了体现办案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大法官都强调办案过程中无党派色彩,但在私下,他们总是希望能找到和自己思想意识很合拍的助理。

  而我国对于法官助理的招录主要通过全省公务员考试,且与其他类别的普通公务员考相同科目,不能够突出专业性要求和职业能力水平,且对于学历要求大多数还是本科学历,使得招录进来的法官助理在真正投入到工作中时难免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管理机制成熟,有标准统一的规章制度

  美国在规范法官助理和职业道德方面已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机制,很多相关职能部门为规范法官助理的行为和操守出台了很多的规章制度。例如美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司法行为标准规范》,对法官和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所有未来法律人提出比较高的行为规范;联邦司法中心也颁布《法官助理手册》,专门针对法官助理的保密问题、社团活动、政治活动、以及行为、道德、礼仪等方面作了规定;最高法院还制定了《法官助理行为守则》,指示法官助理不得与大法官、法律助手之外的人讨论法院的工作,即使是在他们结束了助理工作之后也不行。

  而我国司法辅助人员遴选门槛较低,管理比较松散。其中法官助理是通过全省公务员考试统一招录的,主要强调本科以上学历,对专业限制不严,书记员则是由用人单位自行面向社会招聘的编制外人员,其学历多为专科,专业基本没有限制。

  (五)审判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分工较细

  在美国,其司法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秘书、法庭速录员。法官助理主要职责是为法官提供学术界有关法律方面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讨论案件、核对引文、编辑法律意见、撰写备忘录和判决意见等。书记员主要负责帮法官找法条、判例、送达文书等;秘书主要负责安排开庭及日常工作事务;法庭速录员,主要负责庭审记录。虽然司法辅助人员由行政部门管理,但雇员不是服从其部门领导,而是围绕指定的法官开展工作。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由于法院属于行政化管理,不仅法官要承担一定行政事务性工作,司法辅助人员更要承担大量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而且还不同程度存在辅助人员职责交叉、身份混同、粗放管理等现象。

  三、针对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和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针对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的建议

  1.厘清审判事务和非审判事务

  法官要处理的事务很多,有审判事务和非审判事务,应对这两项事务进行准确地厘清,对提升法官办案效率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司法体制不应着重人的功能,而是系统分解事务性工作和法律判断工作,围绕系统流程来配置人员和工作机制,换句话说,审判工作分解后,事务性工作可以由专门的辅助人员及部门来处理。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必须要承担的工作主要是法律判断工作,而一些庭前准备、庭前证据交换、管辖权处理、诉讼保全、委托鉴定等一些程序性的审判工作可以在法官的指导下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来负责,其他审判研究、司法统计、人事监察及归档等工作由其他专门的部门负责。比如文书送达、移送鉴定、证据交换等事务性工作,法官只发程序指令,具体部门会指派人员根据程序指令完成,法官只根据这些结果来判断案件成熟度,再决定是否可以开庭。例如:德国一直都是由德国邮政在送文书,只不过需要配套措施,一般德国信件1欧,但司法文书是10到20欧,因为邮递员要负责留存送达的图像证据,以防当事人辩称未收到。

  2.对于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实施以案定员,建立审判辅助人员正常增补机制

  近年来,全国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成为突出矛盾。我们要坚持以痛点为起点,化难点为亮点,把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结合起来,要建立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新型办案团队,建立司法辅助人员正常增补机制,理顺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关系,增强团队协作性和战斗力。

  对比美国、德国法院都拥有着庞大的人员来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国外法官呈现的是正金字塔状,金字塔代表着顶尖、精英、权威,法官应该享有尊崇的地位。而我国正好相反是倒金字塔状,羸弱无力的辅助团队无法很好支撑起法官这一精英团体,而亲民为民更让法官屈尊俯就,成为另类的“弱势群体”,必须要扩充审判辅助人员的阵容,才能支撑、稳固和凸显法治社会的金字塔。

  深圳市法院改革方案中是按照综合考虑法院审判工作量、法院编制等因素,以有效满足法官办案为原则,配备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2)上海市的司法改革方案中也提到了关于司法人员的员额制问题,该方案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成三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3)三类人员占队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3%、52%和15%,确保了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四川省法院改革方案与上海市法院类同,比如S省Y市T县法院也是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成三类:法官;法官助理和司法警察归为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占队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0.19%、54.72%和15.1%,从数据上看似乎配置很合理,但扣除审判辅助人员中从事行政及综合事务的人员之后,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虽已达到1:1,但从工作能力水平上看,并未真正达到1:1的真正效果。笔者认为审判辅助人员的设定无须在全国进行标准统一和比例限定,可由各省根据不同地方的情况进行设定,并可结合案件数等工作量化指标作动态调整。结合S省Y市T县法院的人员编制、财政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案件数量,笔者认为目前应当追求的是以“一一模式”为基础,“―――模式”为例外,对承办案件基数少的院领导按1:1的模式配备一名法官助理,对案件承办数量大的法官按1:1:1模式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并组成相对固定的审判阵容。

  3.科学分配,明确岗位职责

  S省Y是T县人民法院在之后的工作安排上,应尽量将正式招录的法学专业且已取得司法执业资格的法官助理分配到审判业务部门,以业务部门的工作量为配置指标,对一名办案法官应给予1~2名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并进行明确的职责确定,对于审判任务由法官进行承担,而庭前准备、证据审查等工作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承担,其他程序性的归档,监察等工作由其他专业部门承担,对审判团队进行定期审查,各审判团队也应定期汇报收案和结案情况,并根据法官根据自身案件的任务量和繁重程度确定需要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数量,对审判辅助人员进行科学合理地分配,明确其岗位职责,提高审判质效。

  目前,各地法院对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均作了相应规定,S省Y市T县法院也在司改后针对该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各类人员权力清单,即工作职责范围。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庭前会议、庭前证据展示和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办理诉讼保全措施;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协助法官调解、草拟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书记员的职责主要包括:配合法官或法官助理开展调查、收集、核对证据,财产和证据保全;办理排期开庭等案件管理事务;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人员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负责法律文书送达、诉讼材料传递,与诉讼服务中心对接等事务性工作;开庭前准备工作及庭审记录,包括填写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的记录工作;文书校对、案件材料同步录入、司法公开以及文书立卷、装订、归档工作;其他审判事务性工作。这些职责清单其实还需结合工作实际不断进行调整,尽量做到科学高效,例如文书送达工作可由专业部门承担。

  (二)针对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机制的建议

  1.严格把关,从优选拔

  改革的目标必须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也好,基层司法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也好,不是一味追求司法人员个人利益得失,而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因此我们在对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上同样要坚持“从优选派,严格选拔”的原则。

  在结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背景下,提高新进人员的门槛。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4)法官助理所从事的工作将行使部分的司法权力,关系到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而且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其更是为员额法官选拔和培养司法后备人才。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初期,对于参加法官遴选失败的审判员可纳入法官助理序列,这只是目前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暂时来源渠道,从现在开始,新招录的法官助理则应该一律招录法律专业毕业的具有高法律素养、法律思维能力、热爱法律工作的本科及以上优秀学生。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5)书记员承担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事务性工作,实践中有些法院也采用劳务派遣或者分包的方式解决书记员来源问题。使得书记员在政法编制满编过后可以通过编制外聘用来满足需求。聘用后,对其进行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即可上岗。因此,笔者认为书记员的来源可以有以下途径:一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不一定是法律专业,但热爱书记员工作通过统一招考具有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二是法律专业、热爱书记员工作参加政法系统统一招考但没有通过的人员,属于政法专项编制外聘用。三是想从事法律工作的非法律专业但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学历可放宽到大专,同属政法专项编制外聘用。

  2.严格管理

  目前,法官助理属于公务员,但又不是普通的公务员,其具有法律的专业化和司法的相对独立性,国家对其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法官的员额制即“竞聘”上岗的做法使得法官的地位无形中得以提升,对于不能晋升为法官的法官助理职务晋升问题,建议根据担任法官助理的工作年限、年龄、学历、理论功底、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设立相应的法官助理等级制度,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官助理考评机构,可由审管办、政工部门、专业审判团队联合组成,在充分听取所在团队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评优定劣、责任追究,并作为法官助理晋升、奖惩的依据。

  基层法院的书记员除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外大部分是编制外聘用人员,他们承担着审判工作中大量的书记员工作。因此对书记员队伍的管理也十分必要。为进一步稳定书记员队伍,让大量聘用人员能安心从事书记员工作,首先,笔者建议在书记员管理上也实行单独序列,设置相应的级别和晋升条件,再设置不同的工资标准;设立相应的书记员管理机构,对书记员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培训、集中考核;健全书记员管理制度。包括书记员的任职招录、培训、考核、奖惩等均要有相应的制度落实。

  3.有奖有惩,能进能出

  运用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兑现激励与约束机制。按照 “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模式,对审判辅助人员分初、中、高三级,每级分三等的“三级九等”晋级考核机制,开展辅助人员职级晋升竞争上岗测评工作,在基本工资基础上,按照级别分别享受绩效工资和工龄工资,从而保障辅助人员队伍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辅助人员管理监督和退出机制、投诉受理和反馈机制,严格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参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审判辅助人员不同岗位职务特点和要求,科学制定《审判辅助人员考核办法》,未达考核标准的一律取消职级晋升资格,确保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加快完善绩效考核制度。要把“指挥棒”立起来,坚持以办案数量为主,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办案质量效果,科学设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让考核准起来,完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要将结果用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决定薪酬高低、职级升降、岗位进出的重要依据。

  (三)改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和管理机制的综合建议

  1.以仪式感提升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尊荣

  中国自古是礼仪之邦,仪式贯穿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发祥流传,法院是准军事化的管理,其入职仪式、宣誓仪式、制服妆容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的程序等都是仪式的体现。古人“沐浴焚香,祭天祀地”,今人“入职宣誓”,“制服妆容”,仪式感带来的内心体验,正如高大庄严的法院建筑,就给人一种崇高敬畏的感觉。我们提倡以仪式感提升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尊荣,不是为了宣传表演而仪式,而是通过庄重的仪式不忘初心,司法为民;通过庄重的仪式实现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化、专业化的自我认同。

  2.以现代科技投入提升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

  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全面提升政法干警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科技应用能力等,全国各地法院在实地调研中,都反复强调当今潮流大势就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笔者身处川藏交界偏远山区,都深刻感受到“互联网+”、“人工智能”、“数据挖掘”对司法裁判带来的全面冲击。因此,我们应加大现代科技投入,加速法院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智慧法院建设能力,从而促使审判权运行规范化,提升法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要加快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科技建设,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方便快捷的“一站式”司法服务,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导航系统”,精准推送全国法院机构权威信息,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

  3.加强审判辅助人员人文关怀

  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逐步提高聘用人员工资水平,生活上加强人文关怀,及时帮助和解决生活困难,尽可能解决其后顾之忧,定期进行谈话,了解近况,工作态度等,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尤其是针对聘用制的审判辅助人员,促使聘用人员找到职业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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