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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花开·普法在线|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发布时间:2024-06-05 15:42:00 点击量: 842

基本案情

A诉称,2021年4月2日,B因资金周转向A借款30万元不予归还,同时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B认可收到该笔款项,其辩称该款项系A的哥哥C授意A转给B用于成立公司的投资款及承揽劳务项目交的保证金,并提供了公司股东信息及聊天记录、B转给A的转款凭证佐证其主张。

法院审理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要满足借贷的合意和款项的交付两大要素。各方均认可30万元款项已经交付,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形成了借贷的合意。A仅凭转账凭证主张B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B提供了相应证据并作出合理解释后,A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及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A并未提交借据或能证明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分析本案的转款过程系C授意A转款给B,在指示交付情形下款项性质由C与B进行约定,鉴于双方从2020年就有往来,后期并进行公司筹备、项目投资等活动,法院无法根据转款凭证认定该30万元系借款的唯一结论。故A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加强证据保留和风险防范。借款交付尽量通过可印证的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同时在转账附言处备注用途,小额现金交付应注意留存收条等交付凭证。借贷合意方面应尽量签订或留存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材料,同时在催收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尤其是借款人认可借款或承诺还款的内容。微信、支付宝、手机短信等可以验证实名身份的通信工具中留存的聊天、转账等记录亦可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