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涉稳交通事故案件
发布时间:2018-02-22 11:04:24 点击量: 1541
2018年1月9日上午11时,天全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成功将一肇事车辆吊离事故现场,一起交通事故引发长达九个多月的多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17年4月16日,被告仲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泸定方向往雅安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18线2679KM+700M处发生侧翻,致李某某房屋及杨某某花台、高某某围墙受损。经天全交警大队认定仲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仲某某于2017年4月16日向天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返还其车辆。2017年6月16日经该院判决后,仲某某因多种因素仍未将车辆取回。李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仲某某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房屋损失48000元。事故发生至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当事人之间矛盾相当尖锐,互不让步,致使肇事车辆长达九个多月时间滞留在事故现场,成为318线一道“风景”。
为妥善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该院办案人员首先通知受害人李某某到该院进行单方调解。杨某某、高某某没有向该院提起诉讼,但考虑该两户的损失也应在交强险中一并进行分担,为减少老百姓讼累,该院通知杨某某、高某某到庭,听取意见,核实损失。通过多次沟通协商,受害人接受了调解方案。接着办案人员一行又马不停蹄赶赴绵阳,通过与仲某某沟通协商,仲某某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基础上对受害人适当进行赔偿,并立即将赔偿款打入法院财务专户。通过电话沟通,保险公司同意将赔偿数额在评估机构定损金额6832元基础上增加至12000元。办案人员一行又到雅安与保险公司面谈,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共同赔偿三户15000元。
由于事故车辆侧翻后撞断了房屋柱头并由车身撑起房屋重量,拖车救援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出现对房屋造成二次损害等安全事故。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和激化,2018年1月8日,该院副院长和民二庭全体干警共同研究制定了预案后,庚即会同小河乡包村干部、村组干部到事故现场,商量具体分工,由原告家属作好配合工作,同时通知仲某某联系准备拖车和吊车工具。次日上午9时,该院办案人员和执行干警冒着严寒,再次到案发现场,在交警等部门的大力配合支持下,历时一个小时成功将车辆吊离房屋拖上公路并交付车主。完成所有工作后,各方当事人也在调解笔录上签名,达成协议。最终,一起长达九个多月的交通事故引发的多起纠纷一一得到了化解。
(天全法院 郑久英)

2017年4月16日,被告仲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泸定方向往雅安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18线2679KM+700M处发生侧翻,致李某某房屋及杨某某花台、高某某围墙受损。经天全交警大队认定仲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仲某某于2017年4月16日向天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返还其车辆。2017年6月16日经该院判决后,仲某某因多种因素仍未将车辆取回。李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仲某某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房屋损失48000元。事故发生至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当事人之间矛盾相当尖锐,互不让步,致使肇事车辆长达九个多月时间滞留在事故现场,成为318线一道“风景”。
为妥善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该院办案人员首先通知受害人李某某到该院进行单方调解。杨某某、高某某没有向该院提起诉讼,但考虑该两户的损失也应在交强险中一并进行分担,为减少老百姓讼累,该院通知杨某某、高某某到庭,听取意见,核实损失。通过多次沟通协商,受害人接受了调解方案。接着办案人员一行又马不停蹄赶赴绵阳,通过与仲某某沟通协商,仲某某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基础上对受害人适当进行赔偿,并立即将赔偿款打入法院财务专户。通过电话沟通,保险公司同意将赔偿数额在评估机构定损金额6832元基础上增加至12000元。办案人员一行又到雅安与保险公司面谈,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共同赔偿三户15000元。
由于事故车辆侧翻后撞断了房屋柱头并由车身撑起房屋重量,拖车救援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出现对房屋造成二次损害等安全事故。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和激化,2018年1月8日,该院副院长和民二庭全体干警共同研究制定了预案后,庚即会同小河乡包村干部、村组干部到事故现场,商量具体分工,由原告家属作好配合工作,同时通知仲某某联系准备拖车和吊车工具。次日上午9时,该院办案人员和执行干警冒着严寒,再次到案发现场,在交警等部门的大力配合支持下,历时一个小时成功将车辆吊离房屋拖上公路并交付车主。完成所有工作后,各方当事人也在调解笔录上签名,达成协议。最终,一起长达九个多月的交通事故引发的多起纠纷一一得到了化解。
(天全法院 郑久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