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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维权周】天全县法院推出“维权套餐” 全力保障妇女权益

发布时间:2023-03-08 09:02:12 点击量: 1427

妇女权益保护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律政策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落实,公平正义需要靠一个个案件具体彰显。“三八”妇女维权周之际,天全县法院服务不打烊,推出“维权套餐”,助力妇女同胞提高维权能力。

以案释法--邱某某与丁某某共有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邱某某与丁某某登记结婚后一家人从汉源县移民到天全县始阳镇多功社区,并按国家政策分配到安置房一套及相应土地,丁某某作为户主,土地承包经营证书登记在丁某某名下。后邱某某、丁某某因感情不和起诉到天全县法院,审理后于判决邱某某、丁某某离婚,但未对案涉承包土地进行划分。2022年1月,登记在丁某某名下的土地被征收0.64亩,征收费用为30000元,该费用由丁某某领取后并未分给邱某某,邱某某因共有分割协商未果起诉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作为一个整体是作为户主的丁某某一家家庭生产生活的重要生产资料,应当视为共同共有,现该共有土地已经被占用补偿,对折价补偿款予以分割不会减损该土地的价值。邱某某与丁某某已经离婚,属于家庭共有的基础丧失,丁某某应支岳某某个人占比部分土地征收补偿费,随后判决丁某某支付岳某某徒弟补偿费9850元。判决生效后丁某某未履行,邱某某申请执行后,经过短短一个半月就执行完毕。

保护妇女财产权益--发放夫妻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天全县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发出全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全力保障女性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权益。

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要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缺乏法律认识,要么故意隐匿、转移财产,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天全县法院在送达受案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一并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承诺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当申报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范围,使当事人对瞒报、不报的法律后果提前预见,确保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查明离婚案件财产状况,公正、公平处理共同财产,最大限度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截止目前,天全县法院已经发放夫妻财产申报令50余份,在离婚案件中很好的保障了女性的财产权益。

保护妇女人身权益--发放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是社会的“毒瘤”,与文明社会相背离,不仅极大威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还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乎妇女儿童的辛福感、获得感、安全感,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

在天全县法院近期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高某某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对其有暴力行为,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警告和劝解后,李某某仍未能停止上述行为。高某某以其自身人身权利和女儿的身心健康受到威胁为由,向天全县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接受申请后,天全县法院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方式与高某某及李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派出所、辖区妇联等部门沟通,核实双方生活情况。并到辖区派出所调取高某某报警记录。在最快的时间内向双方发出该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为将保护令的执行落到实处,向李某某所在村委会、辖区派出所和县妇联三部门同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相关部门及时履行职能,救助、保护申请人的安全,确保妇女人身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下一步,天全县法院将继续与县妇联、公安、民政及辖区乡镇等部门协商成立反家暴联合协作机制,通过设置练处管理、摸底排查、家暴审查、伤情鉴定、临时庇护、申请保护令、心理疏导等方面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不断提升反家暴工作实效。

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组建“石榴花”女子家事审判合议庭

石榴花开别样红!石榴花火红鲜艳,暗喻女性的美丽,象征着女子对爱情的强烈追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代表着美满的婚姻。同时,石榴具有独特的品德和气质,每当春暖花开,基部又萌生出新枝,焕发出勃勃生机,显示出不屈不挠的强大生命力,鼓舞着人们积极向上、自强不息。

2023年3月,天全县法院调整组建“石榴花”女子家事审判合议庭。通过设置妇女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援助队伍,引入心理咨询师开设“心理课堂”、开展法治知识课堂等方式,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为妇女提供精准有效的心理支持、诉讼指导和法律服务,不断探索妇女维权和家事审判的新举措。

女性权益保障法律知识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