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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法院贯彻新《刑事诉讼法》顺利审理该院首例证人出庭案

发布时间:2013-08-21 11:04:51 点击量: 1191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天全法院刑事审判庭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落实。2013年1-7月间,该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15件;当庭宣判12件;审理未成年人案件6件17人,其中适用缓刑9人,指定辩护律师15人次;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9件,民事部分全部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召开庭前会议制度4次,排除非法证据2份。但该院在证人出庭制度的落实上却一直困难重重,分析其原因有三:一是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怕事后遭到打击报复,自身也有心理压力,义务意识较低,认为事不关己,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侦察机关担心证人出庭可能会翻供,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故对证人出庭制度存在抵触情绪;三是如果采取强制措施要求证人出庭,可能导致证人在庭上乱说,影响庭审质量,适得其反。

  2013年8月19日,天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庭前,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公诉机关极力反对,该院顶住压力,决定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该院先电话通知3名证人要求其出庭作证,证人起初不愿出庭,该院刑庭承办法官便亲自找到证人与其面对面谈话,向其讲解法律,指出证人出庭对案件审理的必要性和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性,并教育他们要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由于几位证人均是老党员,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同意准时出庭。庭审中,法庭传唤了该案3名重要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控辩双方对证人的当庭询问,让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有了更真实、更客观、更充分的认识。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3名证人也非常遵守法庭纪律,在庭审中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此次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突破了该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证人零出庭的状态。(天全法院 王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