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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发布时间:2014-09-06 10:35:29 点击量: 1330

     2014年7月9日,天全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在小河乡秋丰村干部的陪同下,将交通事故赔偿款118000元送到事故伤者杨xx家
      2011年12月5日,杨xx骑自行车从小河乡的家中到天全县城打工,行至国道G318线2671KM+500M处(麻柳林路段),被从雅安方向往泸定方向行驶的货车撞伤。天全县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货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杨xx无事故责任。杨xx受伤后,被送至天全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危重转雅安市人民医院救治和雅安市精神病医院治疗,直到2012年7月19日出院。
      杨xx家属于2013年7月15日代伤者向法院起诉。天全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其身体现状、家庭困难及其在4.20地震中房屋受损等情况后,启动诉讼绿色通道,暂缓缴纳诉讼费庚即审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天全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接到案件后,特事特办,及时通知被告即肇事车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及其车辆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到庭调解。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但考虑到原告杨xx的伤情和家庭经济状况,承办法官多次与司法鉴定机构协调、沟通,鉴定机构特派专家从成都前往天全县小河乡秋丰村伤者家中为其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杨xx患有头外伤后精神障碍,评定为七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
      案件经过天全县人民法院一审、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320000元,由肇事车主扣除已垫付的各种费用后赔偿原告杨xx 118000余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在法院的督促下,于判决生效自动履行期限内直接将赔付款320000元汇入原告账户。肇事车车主,居住在甘孜藏区,且长期在外地经商,虽对法院判决无异议,但就要求履行赔偿时,均以种种理由拖延。办案法官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与车主沟通感情和做法律释明工作,最后,肇事车车主为办案法官司法为民、心系群众的真情和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所感动,于2014年7月7日将赔偿款118000余元汇入法院指定账户。考虑到杨xx卧病在床,行动不便,7月9日下午,天全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李久平和法官助理徐新元将赔偿款现金118000余元送到杨xx手中,切实解决好诉讼服务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至此,一起发生三年多、诉讼近一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法院干警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司法为民、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工作作风受到伤者和家属以及所在地乡村干部和广大群众的充分肯定。
 
  (天全法院  徐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