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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入职须知》和《履历表》上签名,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21-10-13 17:36:58 点击量: 2157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31日,A在B餐馆提供的《入职须知》和《履历表》上签名,当日入职B餐馆(个体工商户)务工,从事服务员一职。因B餐馆未向A发放2021年2月全勤奖和一天半工资,引发双方纠纷。A于2021年3月9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B餐馆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请求,仲裁委裁决予以支持该项请求。B餐馆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无需支付A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诉讼中,B餐馆提交了由A签名的《入职须知》和《履历表》等证据。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A入职时,在B餐馆提供的《入职须知》和《履历表》上签名,上述文书虽然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但从上述材料的内容来看,基本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B餐馆作为用人单位无需再向A支付二倍工资,对A要求B餐馆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法官说法: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劳动用工呈现多样性、灵活性和复杂性。服务行业中个体工商户所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系庞大的用工群体,双方极易产生用工矛盾。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根据该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在用工过程中发生纠纷,适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实际是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承担的违法成本,支付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其目的旨在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通常情况下,《入职须知》和《履历表》等只是劳动者入职时的意向性文书,或者用人单位为方便管理所需,不能代替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若上述文书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法律规定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也能实现,则应视为原、被告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法官提醒: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恶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乏劳动者为谋取额外利益,利用用人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此,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未雨绸缪,收集保存好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总而言之,劳资双方应共同维护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