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天全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 详细

天全县法院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合理医疗现象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2-04-06 10:18:34 点击量: 2267

   不合理医疗的表现形式:一是小伤大养。在审判实践中,一些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原本没有必要住院,但为了让肇事者在经济上付出代价,要求住院治疗,医院为了经济利益也乐于收留。还有些当事人即使伤愈也不出院,在医院常住,以便花更多医疗费来获取更多的利益。二是过度医疗。许多伤者在治疗过程中抱着“反正我不掏钱”的心理,借此机会大补身体,做一些与外伤无关的辅助检查、重复检查。而医院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患者的此种行为亦十分迎合,造成了医疗费用的虚增。三是搭车治疗。有的当事人原本就患有某种疾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借机治疗,把陈年老病等所有医疗费用开在一张发票上,统统由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四是重复鉴定。由于当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亦有失偏颇,甚至出现鉴定人员和当事人相互串通做出错误的鉴定结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相关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而申请重新鉴定的现象日益增多,这无疑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
  
   建议:一是认真审查认证鉴定结论。法官要在庭审中对被害人用药合理性鉴定结论做出进一步审查,对自身的定位不应仅仅局限于追求个案的公平与正义,而应延伸审判职能,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整合社会管理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共同从源头上治理不合理医疗费的产生。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可由受害人对自己因交通事故遭受侵害支出的医疗费提供证据,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则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必要时可通知医院作为证人到庭参加诉讼,供法官结合案情审查。三是通过司法建议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围绕个案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就加强管理、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四是创新纠纷解决方式。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涉及多个社会团体,因此法院应着力探索建立与交警、保险公司、卫生行政系统等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与上述机构的信息交流制度,联合开展调研,发挥预防和引导职能。
  
   
  
   (天全县法院审管办